機構雇主需符合以下三大類型之一,並依其「依法登記之許可床位數」來計算可聘僱的移工人數:
類型一:【每 3 床得聘僱 1 人】
適用機構: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、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、養護機構、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。
類型二:【每 5 床得聘僱 1 人】
適用機構: 護理之家機構、慢性醫院,或設有慢性病床、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、專科醫院。
類型三:【每 5 床得聘僱 1 人】
適用機構: 依《長期照顧服務法》設立之「機構住宿式服務類」長期照顧服務機構。
💡 【機構申請放寬 3 大亮點】
「空床」也能算名額(看許可床數,不看實際收容): 過去必須等病人實際入住才能算名額;現在全面放寬以**「依法登記之床位數」**來計算。這代表機構在擴床或開幕初期,就能提早申請移工,不怕面臨有床位卻沒人照顧的空窗期!
本國人力加碼採計「護理人員」: 法規明定,申請的外籍看護工人數,合計不得超過**「本國看護工 + 本國護理人員」**的總人數(以申請招募許可當日之勞保人數為準)。把護理師也算進分母,大幅提高了機構可合法聘僱移工的天花板。
全面取消「100床以上規模」的打折限制: 舊制規定 100 床以上的大型機構,護理人員名額只能打折(以 0.5 人計算)。現行法規已全面刪除百床限制,不論機構規模大小,本國護理人員一律「1:1」全額採計,大型機構的移工名額直接大躍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