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被看護者家庭內,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。
應具備下列關係之一(在台無親屬者,得以病患本人為申請人):
配偶。
直系血親(如父母、養父母、子女、祖父母、孫子女等)。
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(如兄弟姐妹、伯叔姨舅姑、姪子女、外甥子女等)。
二親等內之姻親(如婆媳、翁婿、繼父母、繼子女、配偶之父母、子女之配偶、祖父母與孫媳婦/女婿等)。
【最新】申請聘僱資格(被看護者符合下列「任一資格」即可申請)
資格一:多元免評專案(免開立巴氏量表) ※近年重大放寬項目
高齡長者: 年滿 80 歲以上(不論有無失能,僅需身分證明文件即可申請)。
罹患癌症: 年滿 70 至 79 歲罹患癌症第二期以上;或不分年齡罹患癌症第四期(需醫師診斷證明)。
使用長照: 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第 2 級以上,且持續使用長照服務(居家、日間或家庭托顧)滿 6 個月 以上。
失智症患者: 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,臨床失智評估量表(CDR)達 1 分(輕度) 以上。
特定重症: 經醫療機構開立符合全癱無法自行下床等勞動部公告之病症。
資格二:特定身心障礙證明 被看護者領有重度或極重度之身心障礙證明(手冊),且符合下方「特定身心障礙項目」清單之一。
資格三:醫療機構專業評估(常規巴氏量表) 未符合上述免評資格者,需至指定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,且醫療團隊評估符合:
被看護者年齡未滿 80 歲,巴氏量表評估 35 分以下,有全日照護需要。 (註:因現行法規 80 歲以上已全面免評,故舊制「80歲以上需60分以下」等規定已由免評新制取代實質意義。)
若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或全日照護需要,申請重新招募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,即可免重新評估:
被看護者現為 75 歲以上(原規定為 80 歲,現已下修)。
被看護者持有 「無註記有效期間」 之身心障礙證明。
被看護者為腦性麻痺、脊髓損傷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或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損等疾病。
被看護者持有全癱無法自行下床、需 24 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、植物人相關證明。
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或極重度者。
特定身心障礙項目(須達重度或極重度)
平衡機能障礙
智能障礙
植物人
失智症
自閉症
染色體異常 / 先天代謝異常 / 其他先天缺陷
精神病
肢體障礙 (註:已放寬取消原本「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」的限制)
罕見疾病 (註:已放寬取消原本「限運動神經元疾病」的限制)
【新增】 呼吸器官失去功能達重度以上
【新增】 吞嚥機能失去功能達中度以上
多重障礙(至少具有上述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)
申請人及被照顧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
診斷證明書影本(1年內有效)或殘障手冊(正)影本
首次申請需要需要參加雇主聘前講習